為符合金管會對關係人交易的法令規定,公司以守法著稱,因此訂定作業辦法時一切從嚴處理,造成前線單位綁手綁腳,甚至自相矛盾!其實法令是最低的規範,敝人覺得只要不是傷天害理的勾當,在商場上符合法令就好!

 

我想守法一定要,但作業辦法一定要符合公司的經營特性才可行,否則就是要調整公司的經營特性來符合法令!如果有執行上的矛盾點,訂定辦法的單位就該去文主管機關釐清,而不是把問題丟給執行單位,要他們自行去文主管機關,這是推卸責任且缺乏服務精神的態度!訂定辦法本就該訂出符合法令又符合公司利益的規範,當然過程一定會遇到衝突點,但這是需要去克服的,怎能為了達成不違法而罔顧可行性呢?!這樣或許短期內您完成了公司交辦的工作,但長期下您並沒有盡責於公司所附予的任務,為了讓被裁罰的機率降到最低,將公司營業利益放其後,一邊是幾十萬至上百萬的裁罰,一邊是幾百萬至數億元的營業利益,孰輕塾重!?

 

當然,站在辦法權責單位的立場,一但公司被裁罰,勢必增加您的工作負擔與壓力,但營業利益與您無關,所以您不將其放在同等地位是可以理解,但這絕非公司之福!因此,站在公司的立場,辦法權責單位應該先將辦法草案提供給執行單位參閱,接著將執行單位所反應的問題整理好,在符合法令下,辦法可修訂就修訂,若有矛盾點就代表公司去文主管機關釐清,並將業界可能碰到的相關問題反應給主管機關了解!我相信這是辦法權責單位該做的事!

 

最後,法令不必過度解讀,不須為了將被裁罰的機率降到最低,然後把自己綁起來,這樣要如何作戰?當然,不能說裁罰不會對公司聲望有影響,但重要是別忘了自己是誰?自己的營業屬性是甚麼?必須在符合法令規範下維護公司的利益!盡可能別作削足適履的事!

 

by J.C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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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弘 尚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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